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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功能



商品訊息描述

Kamera鋰電池 for Canon NB-2L / NB-2LH

品質認證

佳美能科技通過ISO 9001品質認證,讓你安心購買;與原廠電池相容。







保護裝置

(左)智慧型IC版:過充保護、自動斷電。

(右)洩氣閥設計:防爆功能,安心使用。



品質與保證

全系列鋰電池、鎳氫電池、充電器均投保3500萬產品責任險。



電池知識
2016+

Q:新電池剛拿到應該充電多久呢?

K:使用前5次請將電池充飽(依照您充電器的指示),使其電蕊充分活化,確保電池容 量能充分利用。介紹

Q:該如何存放鋰電池呢?

K:電池如果長時間不使用,請務必充飽電再做存放,存放空間必須乾燥適溫;且約莫至少一個月必須使用一次避免電池內化學反應惰化,導致無法使用。

Q:電池為什麼會膨脹?

K:原因有幾種電池老化了、充放電不正常、內部晶片異常都有可能造成膨脹,發現膨脹建議先停止使用,若保固期內使用電池時發現此狀況,請聯絡購買店家處理。

Q:電池可以一直放在充電器上面嗎?

K:電池充飽電之後務必取下,別長時間停留在充電器上以免電池過充,導致電池損壞。

Q:可以等到電池完全沒電在充電嗎?

K:鋰電池與鎳氫電池不同並無記憶效應,所以不需要等到完全沒電再充電,如果要使用電池時,建議前一天就先充飽電,避免拍照或攝影時突然沒電。

Q:為何我買到的電池型號跟原來電池標示的不同,這樣可以用嗎?

K:許多電池會有共用的狀況,所以型號的標示可能會與原廠標示不同[EX1:SONY DB-FC11與SONY NP-FC11(原廠);EX2:Fujifilm NP-45=Olympus Li42B],但實際上是一樣的產品,若您對電池的型有任何的疑問,歡迎與我們聯絡,確保您選購正確的電池。

達人 Q:電池如果有任何的狀況,本身會有保護裝置嗎?

K:佳美能所生產的電池,每一個都有精密的IC保護,不管是充電還是放電,都有專屬的保護機制,佳美能致力提供消費者品質與價值相符的電池。

正確使用,使電池使用壽命持久,安全性也更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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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
1.電池出廠前已部份充電,但僅供檢測使用,建議使用前將電池充飽後使用 。

2.電池金屬端子因長時間使用,有可能會出現氧化現象造成接觸不良,可用橡皮擦將其氧化部份擦拭。

活動 3.機器長期不使用時,需將電池取出另外存放,建議固定時間將其電池充放電,以保持電持使用效能。

4.建議使用此電池時,能與同廠牌之充電器搭配使用,充電效果最佳,且可延長電池壽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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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
1.請將電池遠離火源 。

2.請勿將電池放置水中或潮濕之場所 。折扣

3.請勿掉落或敲擊電池,易導致電池內部短路或斷路發生危險。

4.請勿將任何導電物碰觸電池金屬端子,易造成電池短路發生危險 。

5.當電池溫度異常升高時(電池燙手/電池冒煙),請盡速將電池放置於無易燃物之空曠地,人員盡速撤離。





感謝您選購佳美能產品

佳美能科技(Kamera)設立於 2006年1月為台灣早期攝影器材品牌,佳美能主要產品線涵蓋行動電源、充電器、相機副廠電池、電池充電器、攝影棚週邊、鏡頭類週邊、閃光燈、相機腳架、攝影包、專業線材、拍立得周邊、保護殼、鋼化玻璃保護貼、螢幕保護貼、自拍棒、快門線、車充及各式電源類產品,分別在攝影器材及電源類商品上取得台灣領先地位,並名列台灣前十大攝影器材品牌。

除此之外,佳美能通過了ISO企業國際品質認証,產品從設計、開發、生產到品質檢驗,皆通過專業人員嚴密地執行與測試;且以不斷創新的精神,努力開發高性價比之優質產品,提供國人更可靠的服務。



商品訊息特點









電池型號:Canon NB-2L / NB-2LH
電池類型:Li-ion
電池容量:790mAh
電池電壓:7.4V
電池尺寸:45.00x33.30x16.00 mm
產地:中國
注意事項: 內文中所提即任何第三方的商標,僅供參考。我們無權出售這些商標的任何物品。
因機種持續更新,若無法確認適用與否,請詢問確認後再行購買。
Copyright 2015 佳美能科技(股),保留一切權利。















保固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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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縣12日電)嘉義家扶中心今天前往嘉義縣東石鄉船仔頭舉辦寄養家庭新春團拜,大家大手牽小手進行戶外活動,寄養兒少露出燦爛的笑容。

嘉義地區寄養家庭新春團拜,有29戶、105名寄養家庭和兒童少年參加,嘉義縣社會局長楊健人、嘉義市政府社工團隊也到場同樂,並贈送新年禮物,祝福寄養兒少有個健康快樂的1年。

寄養家庭偕同寄養兒少到東石鄉船仔頭進行戶外活動,包括舟遊朴子溪、動手作紅龜粿、單車自由行等,大家大手牽小手同樂,寄養兒少露出燦爛的笑容。

嘉義家扶中心表示,家庭寄養服務以國小以下的兒童安置為主,且0到6歲的嬰幼兒和幼兒園學童的人數有越來越高趨勢。

嘉義家扶中心指出,安置在寄養家庭的1歲半小恩(化名),其母親身心障礙無法妥善照顧,生活環境髒亂,父親酗酒又有家暴,疑因驚嚇緣故,小恩半夜常哭鬧尖叫,語言發展也不佳。

小恩於今年初被送到寄養家庭,經細心照顧,不僅情緒穩定許多,半夜哭鬧尖叫改善,口語表達也漸入佳境,現在很得寄養家人的疼愛。

嘉義家扶中心說,寄養家庭穩定和溫暖的照顧環境是兒童所需要,希望有更多家庭加入這個行列,提供寄養兒少一個安全避風港。1060212

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土豪哥因為W飯店小模命案,遭到求刑12年,檢察官起訴書也曝光,把四天的毒趴現場,完整還原,檢察官發現,除了多人餐與毒趴,而且現場竟然留下超過10多種的毒品,痛批敗壞社會風氣。

起訴書全文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朱○龍等人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,於今日偵查終結,茲簡要說明如下:

壹、偵查結果:

一、被告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共同涉犯轉讓偽藥、禁 藥致死罪嫌、轉讓偽藥、禁藥等罪嫌;被告江○瑋、 張○奕均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、第三級毒品等罪嫌; 被告陳○澤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,均提起公 訴。

二、被告吳○澂違反醫師法及被告朱○龍、洪○晏等人涉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,均另案偵辦。

三、關於本案毒品來源部份,已另分案偵辦中。

貳、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(共分三部分):

一、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涉嫌共同轉讓偽藥、禁藥致 死等罪嫌、江○瑋、張○奕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、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:

(一) 朱○龍與洪○晏、蔡○學(下稱朱○龍等 3 人)本為舊 識,洪○晏與江○瑋、蔡○學、陳○澤均為就讀同一 所高職之同學。朱○龍與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17 時許,入住 W HOTEL 2502 號房後,先前往「王牌 101」酒店與洪○晏、蔡○學等人飲酒聚會,渠 3 人 並共同決意聚會結束後一同前往 W HOTEL 內續攤舉 2 辦毒品派對,同時邀集江○瑋、綽號「Rara」、「娜娜」 之女子等人到場,而江○瑋亦通知傳播小姐「Emily」 到場作陪。

(二) 同年 12 月 3 日凌晨 1 時許,朱○龍與蔡○學、「Rara」、 「娜娜」、「Emily」一行 5 人先行進入 W HOTEL 2502 號房間。朱○龍旋即提供混摻有甲基 安非他命、MDMA(俗稱搖頭丸)、MDA、PMA、 愷 他 命 、 硝 甲 西 泮 ( 俗 稱 一 粒 眠 )、 4-CMC (4-Chloromethcathinone)、Mephedrone、Methylone、 Enthylone 等總計 10 種不同成分之偽藥、禁藥兼第 二、三級毒品成分(下簡稱毒品成分)之軟糖、梅片、 愷他命等物予參與派對之人施用,並為免房內毒品數 量不足,經聯繫張○奕後以新台幣(下同)數千元之 代價購買摻有前揭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十 餘包。張○奕隨即於同日凌晨 2 時許,將上開咖啡包 送至房內。嗣洪○晏、江○瑋在外購買冰火調酒、紙 杯、骰子等物進入房間後,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 戲,約定以飲用前揭毒品咖啡包所沖泡之飲料或酒類 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,同時房內之人均可自由取用桌 上毒品施用,以此方式轉讓房內毒品與參加派對之 人。直至同日 23 時許,因受邀參加毒品派對之人均 已離去,朱○龍等 3 人即外出用餐,洪○晏亦乘此 時,向他人購買混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 啡包共 20 包,預備提供續辦毒品派對使用。

(三) 朱○龍等 3 人於同年月 4 日凌晨 2 時許用餐完畢返 回房間,渠 3 人即以同樣方式聯絡友人及傳播小姐 進入房間內繼續玩樂。同年月 4 日凌晨 3 時、4 時許 3 傳播小姐「曼曼」、郭○寧應洪○晏之邀約,進入房 間內坐檯助興。另綽號「Rara」、「王小靜」之女子, 則應朱○龍之邀請,於同日凌晨 5 時許進入上開房 間玩樂。朱○龍等 3 人除無償提供前一日施用剩餘 之毒品咖啡包、愷他命、軟糖、梅片等毒品,供參 與派對之人隨意施用外,洪○晏復將其稍早購買之 金色小惡魔咖啡包 20 包亦無償提供與參加派對之人 取用。朱○龍等 3 人亦另向江○瑋洽購毒品,於同 年月 4 日凌晨 4 時許,江○瑋依約前往上開房間, 以 3 萬 5,000 元之代價,販售混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 金色小惡魔咖啡包 5 包、搖頭丸 20 顆,以及愷他命 20 公克予朱○龍,並當場向朱○龍收取販賣毒品之 款項。朱○龍隨即將購入毒品咖啡包等物放置於桌 上,接續無償提供予參加派對之人任意施用。

(四) 時至同年月 6 日凌晨 1 時許,朱○龍等 3 人已持續 在上開房間內舉辦毒品派對玩樂接近 3 日,「曼曼」、郭○寧亦配合於該房間內與朱○龍等人一同 吸毒玩樂超過 40 小時,此段期間內,郭○寧均未 曾闔眼休息,且持續混合施用多種不同成分之毒品 及冰火調酒,而鮮少攝取水分等情節,均為朱○龍 等 3 人所明知,渠 3 人客觀上可預見如仍持續提供 毒品與郭○寧施用,可能引發郭○寧因混合藥物中 毒死亡之結果,惟渠等竟均疏未注意及此。朱○龍 反而於房內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等毒品所剩已 不多之際,為繼續供給房內參與毒品派對人員施 用,即對外聯繫購買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事宜,並 於同日凌晨 2 時許、2 時 30 分許,先後 2 度指示「曼曼」前往該飯店 10 樓之大廳及電梯口處,各以 1 至 2 萬餘元之代價,向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毒品咖 啡包數包、愷他命若干,再將購得之毒品提供予郭 ○寧及房內人士無償施用。

(五) 嗣於同年月 6 日凌晨 4 時許朱○龍向蔡○學允諾將 再返飯店房間後離去,洪○晏、蔡○學則繼續留在 上開房間內玩樂,持續提供毒品予房內之人無償施 用,時至同日 14 時許,「曼曼」因混合施用朱○龍 等人提供之毒品而感到身體不適,並出現眼神渙散、語無倫次、撞牆、過於興奮,最後昏睡等異狀, 「Rara」見狀即以通訊軟體聯絡通知朱○龍上情, 詎朱○龍等 3 人明知已有人因施用毒品而發生異 狀,竟為圖繼續玩樂,仍持續舉辦毒品派對,任令「曼曼」於房內昏睡不止,未為任何送醫救助之行 為,復持續提供毒品予郭○寧施用。期間蔡○學見 桌上毒品數量不足,再次聯絡江○瑋前往上開房 間,以 3 萬元之代價販售含有上開毒品成分之梅片、愷他命等毒品,江○瑋即於同年月 6 日 10 時 許,應蔡○學之要求將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梅片20片、愷他命20公克送至房內,蔡○學即將上開毒 品提供予參與派對之人無償施用。洪○晏並於同年 月 7 日凌晨 1 時許,聯絡傳播小姐「醬醬」到場坐 檯助興,蔡○學則聯繫其友人「涵涵」、陳○澤等人到場一同玩樂,並將其先前購入之愷他命無償轉 讓與「涵涵」、陳○澤 2 人施用。

(六) 詎郭○寧於同年月 7 日凌晨 4 時許開始,因混合施 用上揭多種毒品中毒而出現反覆穿脫衣服、神智不 5 清等異狀,當時在場之洪○晏、蔡○學見狀,應知 此為施用渠等所提供之偽藥、禁藥所致,竟未立即 將郭○寧送醫急救,反而通知密醫吳○澂到場,要 求吳○澂為郭○寧施打俗稱之「排毒針」點滴,時 至同日上午 10 時許,因郭○寧狀況仍未改善且顯然 不佳,並出現意識不清,呼吸聲異常、大小便失禁 情形,始由洪○晏及江○瑋帶同郭○寧搭乘計程車 前往國泰綜合醫院進行急救,於同日 12 時許轉院至 臺北榮民總醫院救治,惟仍於同日 19 時 30 分許不 治死亡。二、 陳○澤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部分: 陳○澤基於湮滅他人刑事證據之犯意,於洪○晏與 江○瑋將郭○寧送醫後,在上開房間內將前揭毒品 咖啡包收拾丟棄並將郭○寧之手機攜走,隨後丟棄 於新北市蘆洲區四維路附近之鴨母港排水溝中,以 此方式湮滅他人之刑事證據。三、 張○奕另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部分: 張○奕前於 105 年 11、12 月間某日時,以抵償 70 萬元債務之方式,向綽號「小弘」之成年男子販入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2 包(總毛重 904.38 公克)而 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。嗣於 106 年 1 月 23 日 14 時許,本署承辦檢察官因偵辦其涉嫌 販賣毒品咖啡包予朱○龍之案件,指揮臺北市刑大 毒品查緝中心、信義分局等員警,持搜索票前往其 居所執行搜索,當場扣得前揭愷他命 12 包(純度約 98%,總純質淨重共 863.06 公克)、電子磅秤 1 台、 分裝袋 11 包、K 盤及 K 卡 1 組、帳冊 1 本等物,因 6 而查悉上情。

參、所犯法條:

一、犯罪事實一部份: 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係共同違反藥事法第 83 條 第 1 項、第 2 項轉讓偽藥、禁藥致死罪嫌、同法第 83 條第 1 項轉讓偽藥、禁藥罪嫌,應從一重論處轉讓偽 藥、禁藥致死罪嫌。張○奕、江○瑋均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第 3 項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。

二、犯罪事實二部份: 被告陳○澤購買係涉犯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他人刑事證據 罪嫌。

三、犯罪事實三部份: 被告張○奕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6 項、 第 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。

肆、具體求刑:

一、被告朱○龍、洪○晏、蔡○學等 3 人部分: 被告朱○龍自恃家境優渥,數次夥同被告洪○晏、蔡 ○學,利用高級飯店舉辦毒品派對,並以高額之代價 邀集傳播小姐坐檯玩樂,期間以接近無限量供應之方 式提供參與派對之人施用混摻有多種偽藥、禁藥成分 之毒品,並於派對進行至第 4 天之際,被告朱○龍等 3 人得知已有傳播小姐因施用過量毒品而產生異狀, 竟為貪圖玩樂,仍續行舉辦派對,放任身體不適者在 房內昏睡,更繼續提供多種毒品任令死者混合施用, 而於死者出現身體不適之異狀時,為求躲避刑責,僅 通知密醫到場施打「排毒針」,未在第一時間送醫救 7 治,終導致死亡之結果發生,事後卻對醫院人員及員 警謊稱死者係自行在家中服藥,企圖誤導警方辦案。 復參酌被告朱○龍等3人於偵查中均坦承渠等先前即 曾於臺北市大直地區某飯店參加同類型之毒品派對 等情,堪認被告朱○龍等 3 人並非初犯,渠等所為顯 然嚴重破壞社會之風氣,更助長吸毒之歪風,且犯後 均否認犯行,飾詞狡辯,又湮滅相關犯罪事證,犯後 態度顯屬惡劣,毫無悔意,建請分別對被告朱○龍量 處有期徒刑 12 年、被告洪○晏量處有期徒刑 11 年 6 月、被告蔡○學量處有期徒刑 11 年。二、被告江○瑋部分: 被告江○瑋為本次毒品派對之毒品主要來源,且犯後 仍矢口否認販賣犯行,飾詞卸責,並有串證、滅證之 行為,犯後態度惡劣,就其兩次販賣毒品犯行,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8 年,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。三、被告張○奕部分: 被告張○奕於犯後亦矢口否認販賣犯行,推諉矯飾, 犯後態度不佳,就其兩次販賣毒品、販賣毒品未遂犯 行,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8 年、7 年 6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 50 萬元。

伍、結論:

一、本案之偵辦團隊自啟動偵查以來即秉持偵查不公開原 則,毋枉毋縱,賡續、縝密,全面查證,有關本案的 疑點或任何有助於釐清案情之線索及情資,偵辦團隊 均會立即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,妥速偵處,查明案 情,對於承辦本案之臺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、信義 分局及三張犁派出所等員警連日來不眠不休,日以繼 8 夜的偵辦本案,備極艱辛,本署對此表達誠摯的謝意。二、鑑於新興毒品均以精美或誘人的包裝及圖樣,誘使他 人施用,並已侵入校園和社會每個角落,嚴重影響社 會治安及戕害人民身心健康甚鉅,因此呼籲民眾對於 來路不明之咖啡包或藥物、糖果,切勿隨意施用,以 免引毒上身,本署為徹底斷絕滋生犯罪源頭之毒品, 將會持續全力掃蕩毒品,對於販毒者嚴予偵辦,以維 護社會治安及國民身心健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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